(一)
勞基法 第十六條】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
各款之規定:
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
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(二)
雇主如依法解雇應預告並發放資遣費: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期間,其適用勞動
基準法(舊制)的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,剩餘月數或工作未
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,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;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(新制)的年
資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,最高以發給六個
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如確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,而致合法權益受損可逕洽(勞工局)申請協
調以為救濟。
(三)
如果是以非志願性失業被辭退,損失的可不僅是失業給付這一條而已,還有其他權益也會
連帶失去,不可不慎!
1.非志願失業可以申請健保補助,不要小看這一條,自費健保一個月也要上千元,累積下
來也是一筆費用。
2.雖說失業給付只有原先月薪的60%,對失業的人來說也是不無小補,只是得每個月去重
複進行求職、申請的動作,比較繁瑣罷了!
3.很多人不知道現在有一項「獎勵提早就業津貼」,若是辦理非志願性失業,去就業輔導
中心登記失業輔導之後在勞保局有了紀錄,即使接下來並沒領失業救濟金而是找到新工作
上班,也已經符合申請條件。等到新工作做滿3個月並在勞保局有投保紀錄,就可以向公
司申請在職證明去向勞工局申請獎勵津貼。
不要小看這一筆喔!假設原本的薪資是月薪4萬元,失業補助則是40000*60%=24000,可領
額度是個月,提早就業獎勵津貼是以尚餘可領額度的一半來計算,換言之若大大完全沒請
領過失業補助,可以領到的獎勵津貼就是24000*3=72000,對於現在失業的人來說年終獎
金既然無望,那這一筆津貼可就不能隨便放過!
如果公司不給你資遣費,就可以向當地縣市勞工局申訴,你可以打電話到當地縣市勞工局
勞工局電話:因各縣市不同,所以先給你台北市的
台北市勞工局:02-2728-7019
千萬不要簽下自願離職書,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取
對於這種惡劣的老闆,就是要去申訴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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