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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法律觀點談「借錢」

發布時間:2009-08-26   已瀏覽:26次

前些日子,一家銀行請一位曾經營商失敗虧損一億六千萬元,結果憑他自己的努力,用四年的時間,還清了全部債務的名藝人作代言人,在電視上打廣告,推銷這家銀行目前非常熱門的現金卡。廣告詞句中出現一句:「借錢是一種高尚的行為」,為銀行招徠到不少現金卡的客戶;另外一家銀行也在電視上大打他們所發行的現金卡廣告,螢幕上出現一對情侶,女友大聲責怪她的男友說:「沒有錢還跟我出來約會!」宣導辦他們的現金卡只要花三十分鐘,沒帶錢不成問題。而且強調免擔保、免信保還免開卡費,借款最高額度是五十萬元。這些廣告也被主管當局認為誇大行銷,有損形象,被建議移至深夜時段播出。除了這些有爭議的電視上推銷借錢廣告以外,翻翻一些平面媒體的大型報紙,也都是整版的誘人借錢小廣告:「一張票換現金」、「只要有票,首次零利率」、「身分證借十萬」、「三萬內,免扣息」、「您缺錢嗎?借錢很容易」,令人眼花撩亂的美麗詞句,看起來好像是只要您肯借錢,一通電話就會有人把錢用雙手捧給您。難怪有人說:「臺灣錢淹腳目」,才會有這麼多的錢等人去借,而且都沒有透露出借錢要還的訊息。

  借錢的行為是不是高尚,在社會倫理中並無一定的定義。就法律上的意義來說,也扯不上這種行為是好是壞。因為借別人的錢來供自己使用,然後把錢還給借錢的人,這一連串行為,在我國的民法上是被定位為消費借貸的一種契約行為。什麼是消費借貸呢?民法的債編把借貸契約分類成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兩種:使用借貸是指借用別人的物來供自己使用,不須付出任何代價,用過以後把原物歸還借與人。如果要付出代價的話,那就屬於租賃契約的範圍,不稱作使用借貸了。消費借貸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,是指「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。」另外,消費借貸是可以約定利息或者其他報酬。這又與使用借貸大有不同。向別人或者向銀行借錢來使用,講好借錢的條件與歸還的期限,這種過程,就完全與這法條所規定的契約形態相符。法律既然把借錢的行為定位為一種契約關係,而契約的訂立,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:「必須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」由這條法條觀察,訂立契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當事人,相互之間要有對立的或者交換的意思表示,而這些意思表示又能達成一致,才能成立契約,發生法律上效果。

  至於契約成立後,契約的一方沒有按照契約所訂的條款履行,那就另當別論。因為這是屬於契約的效力問題,通常這些違約情形,大都發生在借用人身上,借用人不按時繳利息還本金,貸與人就可以依據契約行使權利,這時貸與人就變身為債權人,除了要求償還本金給付利息以外,還可以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要求加付遲延利息。約定有違約金者還可以要求給付違約金。這時借用人的身分也變成債務人。債權人在催討無效之後,就會採取一連串維護債權的行動,理性的做法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有保證人的契約連保證人也得陪著上法院。得到勝訴判決以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有財產的對財產查封、拍賣。查不到財產扣薪還錢。總之是不會讓人好好過日子,除非把債還清。至於非理性的討債像委託討債公司追討,用的一些手法更是讓人受不了。

  不景氣聲中利息直直落,銀行的爛頭寸也難以覓得去路,借錢的確變得很容易,不過在借錢的時候也得多想想自己還錢的能力。否則一味猛借到時候還不出錢來,不但自己信用破產,連家人和朋友有時也會受到拖累,真的到了這地步,想過彩色的人生的生活,就要付出更多的心力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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