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姓貨運行老闆外遇,寧選小三不要妻,答應付妻子每月六萬三千元換得離婚;付了二年就黃牛,妻兒變成中低收入戶。桃園地院判他要付積欠五年三百多萬元生活費,且今後應按月付款給前妻一輩子。
張姓男子的前妻獲悉勝訴後說,「法律總算還我公道,他太不負責任,這幾年我們母子過得很辛苦」。
張姓男子和吳姓婦人十多年前結婚,生下一子。張九年前外遇,被妻子發現後攤牌,要他「只能選一個」,張選擇情婦,談離婚條件時,張承諾「兒子歸妳扶養,每月付你們生活費六萬三千元」。妻子答應後,他和情婦另築愛巢。
但張只付了二年就黃牛,任憑前妻如何催討,就是耍賴,使得前妻母子倆淪為中低收入戶,靠政府補助維生,而張則買新屋、新車送情婦,生活優渥。
前妻認為張負心、薄情,打官司追討欠了五年生活費,並要求張履行月付六萬三千元的離婚協議。地院審理時,張姓男子主張當時的離婚無效,因為二名證人沒親見親聞二人要離婚,他也沒必要履行付生活費的承諾。
法官認為,二名證人都知道夫妻鬧翻,也清楚二人要離婚;且張娶新歡生子,顯然知道離婚生效,判他給付生活費,直到前妻死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