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當舖汽車借款機車借款

聯繫電話: (02)8991-8755
行動電話: (02)8991-8755
最新消息

全國當舖汽車借款.機車借款.黃金.鑽石.名錶[每萬日息10元]

發布時間:2010-05-24   已瀏覽:476次

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
發文字號:台內警字第0990890006號
訂定「違反當舖業法案件裁罰基準表」,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生效。
附「違反當舖業法案件裁罰基準表」
部長 江 宜 樺
違反當舖業法案件裁罰基準表
裁罰基準(罰鍰單位:新臺幣)
編號
違法之具體事實
違反法條
(當舖業法)
法定罰鍰額度 (新臺幣)或其他處罰
第一次
第二次
第三次
備註
(一) 未經許可,經營當舖業業務。
罰鍰六萬元。
罰鍰十萬元。
罰鍰十四萬元。
(二) 已廢止許可、經營當舖業業務。
罰鍰六萬元。
罰鍰十萬元。
罰鍰十四萬元。

(三) 擅自設立分支機構,經營當舖業業務。
第二十七條。
命令停止營業,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。
罰鍰五萬元。
罰鍰九萬元。
罰鍰十三萬元。
違反本條規定,除罰鍰外,均應命令停止營業。
2
(一) 未將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之登記簿,每二個星期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罰鍰三萬元。
罰鍰六萬元,停止營業一個月。
罰鍰九萬元,停止營業三個月。

(二) 未填具流當物清冊,備主管機關查核。
第二十八條。
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,並通知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處罰,必要時,並得命其停業或廢止許可。
罰鍰二萬元。
罰鍰五萬元,停止營業一個月。
罰鍰八萬元,停止營業三個月。
第四次除以法定罰鍰最高額處罰外,並廢止許可。

規避、妨礙或拒絕當地警察機關查察。
第二十九條。
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。
罰鍰三萬元。
罰鍰六萬元。
罰鍰九萬元。
(一) 有第五條各款情形,充任當舖業負責人。
罰鍰五萬元。
罰鍰七萬元。
罰鍰九萬元。
違反本款規定,負責人當然解任,主管機關並須通知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,廢止其負責人登記。
(二) 未查驗持當人之身分文件。
罰鍰二萬元。
罰鍰五萬元。
罰鍰八萬元。
(三) 當票副聯內持當人未捺指紋。
罰鍰二萬元。
罰鍰五萬元。
罰鍰八萬元。
(四) 收當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不得收當之物品。
罰鍰三萬元。
罰鍰六萬元。
罰鍰九萬元。

(五) 收當時發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、第六款或其他非法持有物品,未通報當地警察機關。
第三十條。
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。
罰鍰二萬元。
罰鍰五萬元。
罰鍰八萬元。

(一) 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庫房。
第三十一條第一款。
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,並通知限
罰鍰一萬五千元。
罰鍰三萬元。
罰鍰四萬五千元。
3
(二) 變更第九條各款事項,未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。
罰鍰一萬元。
罰鍰二萬五千元。
罰鍰四萬元。

未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,揭示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項目。
第三十一條第二款。
罰鍰一萬元。
罰鍰二萬五千元。
罰鍰四萬元。
(一) 未投保責任保險。
罰鍰一萬五千元。
罰鍰三萬元。
罰鍰四萬五千元。

(二) 中途退保。
第三十一條第三款。
罰鍰一萬元。
罰鍰二萬五千元。
罰鍰四萬元。
(一) 未備當票。
罰鍰一萬五千元。
罰鍰三萬元。
罰鍰四萬五千元。

(二) 當票格式未符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。
第三十一條第四款。
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處罰。
罰鍰一萬元。
罰鍰二萬五千元。
罰鍰四萬元。
(一) 未妥善保管質當物。

鍰一萬元。
罰鍰二萬五千元。
罰鍰四萬元。
(二) 轉當質當物。
罰鍰一萬五千元。
罰鍰三萬元。
罰鍰四萬五千元。
(三) 停業前五日,未告知尚未取贖質當物之持當人。
罰鍰一萬元。
罰鍰二萬五千元。
罰鍰四萬元。
(四) 停業期間,仍計收利息。
罰鍰一萬五千元。
罰鍰三萬元。
罰鍰四萬五千元。
(五) 未依停業時間,順延滿當期日。
罰鍰一萬元。
罰鍰二萬五千元。
罰鍰四萬元。
(六) 預扣利息及費用。
罰鍰一萬元。
罰鍰二萬五千元。
罰鍰四萬元。
(七) 除利息及倉棧費外,另收取其他費用。
罰鍰一萬五千元。
罰鍰三萬元。
罰鍰四萬五千元。

(八) 倉棧費收取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。
第三十二條第一款。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。
罰鍰一萬元。
罰鍰二萬五千元。
罰鍰四萬元。
4
(九) 滿當期限少於三個月
罰鍰一萬元。
罰鍰二萬五千元。
罰鍰四萬元。
(十) 滿當期限後五日未讓持當人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。
罰鍰一萬元。
罰鍰二萬五千元。
罰鍰四萬元。

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,致質當物毀損、滅失時,未通知持當人、造列清冊、通報會同查驗或封存賸餘質當物者。
第三十二條第二款。
罰鍰一萬五千元。
罰鍰三萬元。
罰鍰四萬五千元。
(一) 許可證毀損或遺失,未於十五日內申請換發或補發。
罰鍰六千元。
罰鍰一萬四千元。
罰鍰二萬二千元。
十一
(二) 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復業前,未報請主管機關審核。
第三十三條。
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。
罰鍰一萬元。
罰鍰一萬八千元。
罰鍰二萬六千元。
* 附註:
一、 當舖業法處罰規定條文所列「罰鍰與限期改善」部分,其「罰鍰」之額度與「限期」之長短,由裁罰機關審酌個案具體情節(如該商業業務執行狀況、設備等情形,及其所造成之危害或損害程度等),參酌前揭裁罰基準,經合目的性、比例性及義務性之裁量決定,秉於權責依法裁處。
二、 裁罰機關於裁罰時仍應遵守「平等」、「比例」、「行政自我約束」、「禁止恣意」、「禁止不當連結」等一般法律原則;並踐行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法定程序,如: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。
三、 本基準表係就一般情況而言,如有其他特殊情況(如:故意或過失之輕重、影響社會治安之程度等),亦得視情節加重或減輕,並請詳加敘明理由,惟故意純屬行為人內在主觀之「知」與「欲」,而過失則屬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,須衡酌各種外在客觀情狀加以綜合判斷。
四、 裁罰機關所裁處之罰鍰、停止營業仍不得逾越各法條所定之上下限,第四次之後均以法定罰鍰最高額處罰,至改正為止。
5
五、 停止營業係屬對行為人極為不利之一種管制罰,從權利保障以觀,科處行為人管制罰時,應考量有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、不利處分對行為人之行為及權利所生影響、違反行政義務所造成公共利益之危害或損害、應受責難之程度等,以符合法律精神與要求。

 
 網站維護: 當舖借錢-當舖救急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