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年前因遭受家暴與前夫離婚,林小姐被迫成為一位高雄借錢中心必須獨立負擔扶養2名小孩的單親媽媽,於是陸續向銀行辦理了信用貸款、現金卡和信用卡借貸現金累計達5百多萬。但受大環境影響,林小姐的工作越來越不穩定,在每次都只能繳交最低應繳金額而不斷累積利息與違約金的情形下,林小姐所積欠的借款金額,竟然也不知不覺高達8百多萬。
面對經濟不景氣及物價飛漲和銀行不斷的催債雙重壓力,林小姐決定自己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,但是林小姐自承於96年10月將房地轉賣給外人,且將房地過戶予買方,在信託登記予林小姐二姊夫,並有提出買賣契約書,業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,如確有真實出售其所有房地,惟清償房屋貸款後最少仍有餘款100萬元,足夠支付其與銀行無擔保債務協商約定之每月還款40期以上,然而卻放棄協商之結果,不依協商約定履行,而主張履行原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,屬非可規責於己之事由,極易引起道德之風險,逕予駁回林小姐的更生聲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