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貸
發布日期:2008/1/10 上午 09:52:17
借貸資金的供需是工商杜會的重要課題,借錢遇轉,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。借貸,在法律意義上,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「借貸契約」,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,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。由於民間的金錢借貸關係日形普遍,其因金錢借貸所發生的紛爭也格外頻繁,有關借貸的法律常識也成了人們消費生活中的必備工具。
為了確保個人權益,把錢貸放出去不致平白損失,債權人宜注意下列幾件事項:
(一)金錢借貸應立借據或書面契約
法律上並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,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。但是,為了杜絕事後紛爭,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,以兔口說無憑,徒增困擾。
(二)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
借據或借貸契約,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:
1.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。
2.借款的全額與幣別。如﹕「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」。
3.借款的期限。如﹕以「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\個月」或「借款期限 自民國\年\月\日起至\年\月\日止」等字句來表示
4.利息的約定。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。如﹕「年利率10%」「自借款日起於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」。
5.違約金的約定。如﹕「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,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。」
6.立據日期。
7.借款人的親自簽名。
(三) 金錢交付應有憑證
金錢的借貸契約,必須有金錢的實際交付才會發生效力。貸款人將借貸款項交付借款人時,宜以支票或本票為之,並書明以借款人為受款人,在契約書上註明﹕「本借貸款項巳以付款行**銀行帳號*號*年*月*日期票號****,而額新臺幣**元整之支票(或本票)乙紙,交付借款人無誤。」,以免現金的交付無憑無據。(四) 尋求借款的保證為了確保貸款的安全回收,最好能有可靠的擔保,一般借貸的擔保有
以下三種方法﹕
1.取得抵押權。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,為貸款人設定優先受償的物權,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。
2.取得質權。由借款人拿動產或權利(如珠實、古董﹔股票、公司債券等)給貸款人作擔保。
3.找連帶保證人。在契約上註明「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借款人***切實履行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」,並由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。